【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在一、二审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8-30

当事人在一、二审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如何处理?

一审庭审中,经过人民法院释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拒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相应部分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就同一事项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鉴定申请事项对本案实体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酌定予以考虑。

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事项范围及期限等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一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的,该放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继续提出鉴定申请,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应当继续对鉴定申请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案件处理结果无直接关系或者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如果审查后发现申请鉴定事项,一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相关的,可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