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人证言

发布时间:2021-08-27

证人证言

一、《民事诉讼法》

第63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六)证人证言。

第72条【证人义务、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73条【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17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96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119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第120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7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68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90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70条,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第71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72条,当事人应当客观陈述期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73条,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74条,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第76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77条,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

;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第78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87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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