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起诉确定被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9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16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4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