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上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的种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很多证据,但是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提取,有时没有施工合同,有时没有进行结算,有时没有进行签证,因此作为代理案件的律师,要把为当事人找到证据,组织证据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因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专业水平不高,因此不知道证据在什么地方,如果当事人把证据提供给律师,那律师的作用就大打折扣。
一,当事人的陈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或者转包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对案件最直接的感受,往往是最真实,但有时也可能是最不真实的。
二,书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书证一般是指合同书,结算书等等。
三,物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误诊一般是指涉案的工程及具体的质量,形象,进度等。
四,试听资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视听资料一般是指甲乙双方互相之间的电话录音,录音录像等等,外加现场的照片,等等。
五,电子数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数据一般是指手机短信,微信网页等等反映出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证人证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很多争议的事实,没有直接证据,因此证人证言就是找到其他证据的关键,例如木工队施工人员就能证实原告承包木工活的证据。
七,鉴定意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包括工期延误,鉴定工程指令,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在甲乙双方遇到工期质量造价出现矛盾,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八,勘验笔录,这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勘验笔录,往往是现场勘察及对工程质量形象进度,完成状况进行的勘察,有时是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必不可少的证据。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上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试听资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没有进行结算,没有工程签证,因此,利用视听资料进行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非常必要,视听资料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制作储存的,主要以图像声音证明争议过程的实时材料试听资料已鉴定意见的区别,鉴定意见的本质特征是专门性机油法定的鉴定机构通过专门的鉴定程序对民事争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书面意见。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视听资料,一般主要是指对工程实际或者当事人照片录音录像等。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上诉热工程纠纷案件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书证和物证是主要的证据。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书中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而勿正使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一项证据是书证还是物证,首先要明确要证明的对象是什么?然后再根据证据的特性来判断。如证明证明造价的数量问题,往往以书证方面进行考虑。如果考虑工程质量状况或者形象进度,我往矣物证进行考虑。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上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书证和视听资料
书证和司汀资料的区别,传统试听资料一书证可以通过记录方式直接以区别,例如录像带录音带都是试听资料,现代视听资料中包含了电脑与互联网中储存的数据材料,这类证据也被称为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没有承认电子数据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根据数据材料的具体类型的区别,如果是文字材料,比如网页就将其归入苏正,如果是储存的音响材料,如音频文件,视频文件就讲归位视听资料。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上诉物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物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往往对案件的性质有着决定的作用。物证一般是指工程质量,现场情况等等,而是等资料则是双方录音录像等等证明证明事实的过程。物证使用材料的物理特征证明争议过程,而视听资料是用声音图像中反映出来的信息来证明正义的过程。因此,在平时交往过程中,往往对视听资料的掌握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