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李xx;被告:安徽六安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微信:caomin5168
2014年5月9日,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承建的xx教学楼工程,工期2015年6月8日竣工,工程价款5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项目部,委派了项目经理,协助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王x给原告的签证高达89万元。2015年6月8日工程竣工结算时,原告要求工程款加签证款,共589万元。被告认为签证过高,拒绝支付工程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500万元,外加工程签证89万元,共589万元。被告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聘请本代理人进行代理。经过现场勘查、分析,发现项目经理王x与原告李x串通,侵害被告的利益,虚构事实签证部分达8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 xx没有施工资质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可以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告的主张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全部支持。被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万元,被告支付原告签证款9万元,共支付509万元。
【点评】项目经理,大多都是临时的,流动性很大,往往管理不力会带来不可想象的麻烦,因此,广大施工企业最好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经常查账,切实把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项目经理对外签订合同一般是效力待定。得到公司追认,有效;否则无效。在施工现场,员工的身份非常复杂。现实中,因为一个项目经理、一个监理人员、一个现场工程师的乱作为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导致工程不能完工、企业垮台的情形,并不鲜见。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和司法实践表明:项目经理管理失范是目前建设施工混乱、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如:项目经理授权不明,权限无限扩大,财务管理失控、项目部公章管理混乱,项目部成员权限不明等等。这些再加上转分包、再转分包等因素,往往引发法律关系的重叠交叉,导致案件事实扑朔迷离。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这样有利于限制乱象之源,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发生。
往往建筑公司对项目经理的管理不是很到位,不知如何管理,因此给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很多很多。如何管理项目经理是问题的关键。在对内、对外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经理的权利义务,防止权利乱用。表见代理:1、客观上具有其相信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已经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3、公司大股东并不必然构成表见代理。
本网站常年举办此类培训,有疑难问题,电话联系,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加项目经理或项目部的负责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