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吉林省高级白城市中级上诉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审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3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404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申诉,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第405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其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第406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402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第407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408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第409条,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第410条,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11条,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412条,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