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申请再审材料北京建筑律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25

【案例】申请再审材料北京建筑律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7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378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的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385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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