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1-07-17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男,汉族,19xx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419640825203X,   无业,电话:1891xx065,现住址:。

被告一: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地址; xx县xx镇中都大街东侧. 兴和路南侧

电话:1883220xx,18603326xx,0313-5309xx。

被告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地址:xx省xx市xx市冠云东路xx号;

电话:186xx326601,1xx31217888,0xxx-3650258。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XXX万元;

2、要求三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产生的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16年月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月日,原告承包施工了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海子洼度假村东配楼精装修项目工程,当时被告法人代表李xx承诺,“干吧老刘,差不了你的”,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完成了图纸内、外的施工内容(使用至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工程质量合格)。被告没有支付全部的工程款。

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转包,没有约定价款的总额及计算方法和标准)。

原告完成的工程款为xx万元,扣除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287.5万元,被告还应支付xx万元。由于三被告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民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多次讨要未果,无奈诉之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1年 7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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