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告诉讼材料【案例】北京建筑案件律师咨询手机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1-07-12

被告诉讼材料

一,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陈述; 证明: (1)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原告主张的237390元本金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具备主张工程款的条件。

2.原告2016年2月3日自认的结算证明; 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3.现场照片录像; 证明:施工的质量不合格,原告没有按照图纸、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二,向法院申请现场勘验申请书: 证明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三,被告的抗辩意见:

1、被告的主体不合格,不能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责任。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合同和事实合同关系,不能承担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和义务。

2、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主张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 原告没有提供工程结算报告;没有提供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没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自己单方面随意想象的,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3、原告不能证明自己使用的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 原告作为施工人,应当提供合格的工程,是他的主要义务,根据民法典,施工合同司法解 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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