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专业律师天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可以上诉、再审的裁定包括:
一,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一)不予受理裁定;
(二)驳回起诉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案情】2018年,笔者在天津办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被告提起了管辖权移,一审法院及没有经过依法审理,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向二审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申请,二审法院没有负责的进行审理,就简单点,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二审裁定生效后,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81条的规定,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都是错误,随即撤销了一审裁定,指定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