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关于如何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26

关于如何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2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可以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判断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要看承包人这些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的清偿能力,要讲承包人整体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否否否因此恶化等影响建筑工人公司支付的程度,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注意区分承包人与发包人是约定放弃还是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允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后对建设工程债权的效力受到影响,不能对抗发包人,发包人的债权人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如果承包人允许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商人全责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在其允许的范围内失去了上述效力。

3.对承包人恶意拖欠工资,滥用本条解释的行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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