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11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89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

本条是对债权人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赔偿责任的规定。

拒绝受领是指对于已经提供的给付,债权人无理由地拒绝接受,受领迟延,也叫债权人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提供的旅行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办的违约行为。

债权人对于给付的受领,首先表现为一种权力行使的结果,既受领是债权效力的直接表现,受领的性质是合同履行的义务,实在的效力的表现,构成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应当具备的要件有:1,债务内容的实现需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未必要,2,债务人依照债务的本质提供了履行,3,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不能,后者是指债权人不能为给付完成所需的协助的事实,包括受领行为,不能和受领行为以外的协助行为不能,是债权人不为瘦令或者协助的消极状态,是否基于债权人的主观意识,在所不问。

对债权人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本条规定了两个法律效果:1,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履行所增加的费用,债务人提出增加费用请求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支持;2,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债权人请求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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