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
在尚志圣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公司物权排除妨碍纠纷的诉讼中,该案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2021)黑xxx,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公司理应及时将机械设备撤离场地。由于没有及履行先于执行裁定,尚志市盛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2021)黑xxx执,现案件正处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人及被申请为了考虑各方的利益,现提出执行和解。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尚志金河湾项目场地内的所有机械材料设备,与被申请人江苏公司没有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系。
第三人于伟业、第三人塔吊公司与先予执行裁定确定的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得对先予执行的裁定提出异议和主张权利。
日后,申请人与于伟业的材料租用关系,申请人与塔吊公司的塔吊租赁关系,与江苏公司没有任何事实法律关系,江苏公司不得在材料和设备方面,对申请人主张权利。
以上各方如果不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将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强制执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第三人:
此致
尚志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