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催款函(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

发布时间:2021-04-17

停工催款函

至:xx佳驿常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xx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贵司签订了编号为:JYCZ-GCZC-2021-07的《xx一缦臻酒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但贵司多次违约,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我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贵司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体如下:

2021年2月1日,我司项目部按照合同要求向贵司提交2021年1月份的工程产值审批,贵司完成审批后,我司予以确认并填写请款单,由于贵司财务人员变动原因,致使2021年1月进度款在2021年2月9日才能向我司支付。因临近春节,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经我司项目部负责人林湖申请,贵司将应付我司的第二批工程款直接向农民工予以支付,款项共计667000元。

2021年3月25日,我司项目部按照合同要求向贵司提交2021年2月份的工程产值审批,但贵司至今未予审批完成,亦未向我司支付第2021年2月份工程款即第三批进度款,经多次催要,贵司仍未向我司支付。

我司认为,双方签订的《xx一缦臻酒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我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并向贵司提交工程产值的审批,但贵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司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先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我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暂停施工。

此外,关于林xxx于2021年2月3日向贵司提交的《农民工工资垫付发放申请》,该申请系未经我司同意由林xxxx私自向贵司提出,并非我司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涉及垫资等借贷关系,与我司给予林xxx的授权书中明确载明的不得作出借贷等意思表示等内容相悖,该申请已经超出代理权限,我司不予认可,且贵公司直接向农民工支付款项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为了避免纠纷,解决相关问题,考虑到贵公司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程款并非恶意,我司决定贵公司直接向农民工支付的款项,可以在第二批应付我司之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抵扣,但需要贵司就营改增四流合一政策要求,与我司、劳务方签订三方协议,确认代付手续的合规性,否则我司有权将向贵司催要贵司直接向农民工支付的应付我司的第二批进度款。

根据以上事实,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特致贵司函件如下:

一、请于本函件收到后2日内与我方、劳务方签订上述三方协议,逾期不签的,视为未向我司支付第二批应付工程款(2021年1月份工程产值进度款);

二、请于本函件收到后5日内立即向我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二批应付工程款5744.36元(如未与我方签订上述三方协议,则需向我方支付第二批应付工程款672744.36元)以及第三批应付工程款902237元(2021年2月份工程产值进度款);

三、如贵司未按照上述要求向我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我司将于逾期的次日起正式停工,停工后的损失均由贵司承担;

四、正式停工3日后,如贵司仍不按时足额向我司支付上述应付之款项,我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解除与贵司签订的编号为:JYCZ-GCZC-2021-07的《xx一缦臻酒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达到贵司时生效),并追究贵司违约之责任。

特此函告,请慎思立行!

致函人:xx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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