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虚假诉讼罪自诉申请书(北京市)

发布时间:2021-03-31

虚假诉讼罪自诉申请书

自诉人: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区xx潮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电话:1861156xxxx。

被告人:xx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人:xx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人:xx物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刘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三被告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x年x月xx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城建被告的xx项目。该项目已经使用,被告人xx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没有给予结算,给自诉人及广大农民工造成巨大损失。

多次讨要未果,自诉人与2020年xx月xx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诉讼中,被告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但被告却滥用诉讼权利,伪造提供的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507.3万的虚假证据。在本案上次2021年x月x日的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刘xx声称:“对自诉人承建被告xx项目和本案项目的工程款,共支付已达507.3万,是超额支付,并要求自诉人返还”。可笑的是,在这之后,被告还在给自诉人支付工程款(详见电话录音/微信、被告付款证明、自诉人到涿州法院收取款项的手续等证据),事实证明被告还欠自诉人的工程款。

被告提供捏造的额507.3万虚假证据,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地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捏造虚构事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地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自诉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裁决,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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