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监理公司工作通知函/陕西省西安市法律、规范、条例、责任、义务

发布时间:2021-03-20

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工程进行监督的义务(包括实体监督、提供资料、配合建设过程的相关工作),贵公司理应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效果规定定期向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提交相应监理资料,遗憾的是贵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资料,同时对施工企业没有资料的行为视而不见。

目前项目没有任何施工资料及监理资料,监理是怎么监督的?如果材料没有进场合格证、没有经过试化验、是否进行见证取样监督、是否进行旁站监理、在没有进行报验的前提下是否允许施工、没有进行材料级配、上道工序没有合格如何进入下道工序、基础分部没有进行验收如何进入主体施工?

以上问题在施工单位没有提供相应资料的情况下,工程质量如何保障?监理是否有权滥用职权同意施工?是否玩忽职守没有监督?

监督工程质量和提供监理及施工资料是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目前,工程处于没有任何资料的局面,致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无法进行工程鉴定,无法进行下到工序施工,项目无法竣工,广大业主无法入住(要上访),由于监理的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行为,给甲方和购房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要求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完成以下义务:

1、提供监理资料及施工资料(如果没有施工资料,监理无法进行);2、配合甲方鉴定、验收、及相关诉讼;3、完成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甲方保留追究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降低资质、吊销监理资质的权利。

此致                                                        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月日

要求提供的监理文件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内容:

1 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6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8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

9 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 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包括分部分项验收、中间验收、结构验收等)。

11 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 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 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 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 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 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包括分部分项验收、中间验收、结构验收等)。

18 监理工作总结。

甲方委托监理,监理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提甲方进行负责。

目前工程没有任何施工资料,监理是怎么监督的?如果材料没有进场合格证、没有经过试化验、是否进行见证取样监督、是否进行旁站监理、在没有进行报验的前提下是否允许施工、没有进行材料级配、上道工序没有合格如何进入下道工序、基础分部没有进行验收如何进入主体施工?

以上问题在施工单位没有提供相应资料的情况下,监理是否有权滥用职权同意施工?是否玩忽职守没有监督?

监督工程质量和提供监理及施工资料是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目前,工程处于没有任何资料的局面,致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无法进行工程鉴定,无法进行下到工序施工,项目无法竣工,广大业主无法入住(要上访),由于监理的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行为,给甲方和购房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要求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完成以下义务:

1、提供监理资料及施工资料(如果没有施工资料,监理无法进行);2、配合甲方鉴定、验收、及相关诉讼;3、完成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甲方保留追究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降低资质、吊销监理资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同时,还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10 监理规划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 监理实施细则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 工程计量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

2.0.13 旁站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4 巡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15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6 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迸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21 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2 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

3.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 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 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 进行工程计量。

9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 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2.4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进行见证取样。

3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 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 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4.2监理规划

4.2.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 监理工作依据。

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 监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质量控制。

7 工程造价控制。

8 工程进度控制。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 合同与信息管理。

11 组织协调。

12 监理工作设施。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1.2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1.3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5.1.8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5.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5.2.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 报告。

5.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5.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2.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5.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 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5.2.15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 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5.2.16 对需要返工处理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17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2.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0的要求填写。

5.2.19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5.2.20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5.4 工程进度控制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5.4.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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