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书的内容要求。鉴定书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委托法院的名称;(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3)鉴定材料;(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6)鉴定意见;(7)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