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发布时间:2021-03-08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7.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8.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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