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陕西榆林)

发布时间:2021-03-02
       【案例】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陕西榆林)2010年5月5日,陕西省榆林市x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在陕西省榆林市xx区开发一个小区,通过招标投标程序,陕西省西安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了招标投标程序并且中标。施工合同约定由 承建开发的 。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工程范围:土建水电弱电电梯;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5月18日-竣工日期2011年5月18日;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因为承包人的责任将无偿返修,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是发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除了承担相应费用外,工期顺延;工程价款:暂定人民币800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垫资施工;工期延误违的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1万元RMB/天。
       工程项目于2011年5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在竣工结算的时候发生争执,承包人要求按照实际结算,发包人要求按照固定价结算,协商不成,2016年6月9日承包人到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是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双方没有结算,权利没有确定,诉讼时效没有开始起算,更谈不上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建议,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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