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被告):xxxx,男,汉族,出生1961年12月10日,身份证号:42062519611210xxxx,职业:无业,电话:15366763xxxx,现住址:江苏省xx市xx县魏集镇中建五局。
请求事项:
将(2021)苏0391民初647号}陆xx诉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到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者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事实和理由:
首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也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其次,异议人(被告)从来没有与被告在贵院管辖范围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因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即不是合同签订地法院,同时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所在地。异议人承包了沛县御景新城5-7号楼工程,甲方开发商与本案原告陆兴科事先已经协商好了(甲方指定)涉案桥架材料的规格、数量、价款,原告把桥架材料送达沛县御景新城5-7号楼工地,甲方开发商为了自己方便,让异议人与原告签订了桥架材料款欠条,实际上该欠条对异议人没有约束力,应当由甲方开发商承担支付桥架的材料款。
再次,双方更没有协议约定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依法移送到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者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此致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21年2月15日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徐州市徐海路11号,邮编:221121 诉讼服务热线:0516-12368,信访接待:0516-80282088侯希斌:立案庭:王涛: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魏俊哲: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汪振琦: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