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主要条款】《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条

发布时间:2021-02-08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主 任: 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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