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例案件

发布时间:2021-01-27
宝坻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例案件


1月15日,宝坻法院对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这是宝坻法院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适用《民法典》宣判的首例案件。

本案系一起前家庭成员之间因还迁后楼房分割问题引发的争议。被告一系被告二、被告三之子,原告与被告一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原告因与被告一结婚而将户籍迁入三被告住所地,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赶上了被告住所地村落整体搬迁,现原告诉请法院确认该还迁楼房中自己所占份额。

还迁模式为房人结合,还迁后的楼房面积既包括原始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又包括还迁购房优惠人员的优惠购房面积,房屋产权调换和优惠购置面积累计后,人均不得超过46平方米,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人均超过46平方米的不享受以上优惠,实行拆一还一补偿安置。本案诉争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人均不足46平方米,剩余部分由还迁购房优惠人员的优惠购房面积补足,因此,还迁后的楼房为所有家庭成员共有,原告享有相应份额。

承办法官根据原始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家庭成员的优惠购置面积,并结合该地区《危旧房屋拆迁安置优惠办法》,最终综合确定了原告对该楼房所占份额。

本案所涉法规虽然不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且纠纷发生时间、立案时间及开庭时间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双方对还迁后房屋共有的状态即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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