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基本解决方法:

发布时间:2020-06-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基本解决方法:

1、准备,寻找相应的法律基础 ,即谁以什么为法律基础向谁请求什么?

2、请求的法律基础,a或许可以依据某个法律基础向b请求什么?审查请求是否能够成立,是否有例外情形改变或者消灭了该请求,该请求是否可以执行?

3、结论,a有权以据某个法律基础向b请求什么,或者a无权依据某个法律基础向b请求什么。 以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为例;a、准备: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能否得到支持?b、请求权法律基础:1,请求权是否产生?《合同法》第58条1,1合同成立《合同法》269条1,2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2,请求权是否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3,请求权是否可以执行? C结论:承包人有权或者无权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 施工合同解释二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特别法由于普通法。在裁判文书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引用顺序: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运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经审查认为行政规章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能直接引用。

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 1、两者性质,形式不同; 2、司法政策没有溯及力,不能依照新的司法政策来改判依照以前司法解释的规定终审的案件; 3、司法解释规定的溯及力范围内,保护双方当事人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政策虽对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定和规范作用,但不是办案中强制性适用的规范 再裁判文书中不得指引。双方政策的效力层次低于司法解释,它所依据的司法解释本身没有溯及力,处于从属对地位的司法政策不能与司法解释相抵触。用司法政策改变以前依据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将会造成大量已经终审的案件重新再审改判,影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好稳定性。鉴于司法政策没有溯及力,如果新的司法政策与本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时,不得以新的司法政策为依据对照本司法解释已经终审的案件进行再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立案受理阶段,除了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外,对于案由、管辖等方面,仍要予以重视和加强审查。在立案时,可以要求原被告双方填写建设工程合同案件要素,随卷移送,方便后续审理。主要审查条款前后不一致或者用词迷糊的情况,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文字能力以及法律知识的局限,条款的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极有可能出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从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原意出发,仔细审查合同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再结合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判断注意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现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款,由于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实际地位不对等 ,发包方往往在合同订立中会用词迷糊,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法官应当主动行使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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