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和直接执行

发布时间:2021-01-21

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和直接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变更主体15日内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13条,第15条。

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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