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安徽伪造施工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安徽伪造施工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伪造建筑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3月26日,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洪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洪某开始在郎溪县经营塔吊业务。2017年,因业务往来认识了某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高管,获得了该脚手架搭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两名工程师职称证书等复印件。2018年5月,洪某在未获得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办假证人员,在该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两名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上伪造了该公司印章,并提供给郎溪某工地一标段脚手架搭设工程负责人孙某。2018年12月,洪某如法炮制,将印有“萝卜章”的脚手架搭设公司资料提供另一工地的质检员张某。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洪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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