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合同串通投标罪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筑工程合同串通投标罪案例分析

串通投标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

钟某,男,43岁,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利用其担任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XX小区项目经理的便利,在XX小区4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公司的过程中,与三家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使得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748918.3元中标。被告人钟某于2017年7月13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韩某、张某2、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任某、陈某、杨某、朱某、金某、焦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任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表,买卖合同,供货清单,装饰清单,项目借款单,中标通知书,劳务维修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委托采购工程协议书,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交易流水等手续,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北京XX项目内部经营管理办法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钟某串通投标行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意见,因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钟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钟某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钟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钟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钟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

【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其要件主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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