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某建筑公司诉某涂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出借资质、未实际参与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支付管理费,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1-01-19

丰都某建筑公司诉某涂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出借资质、未实际参与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支付管理费,不予支持

关键词:民事 建设工程合同 出借资质 实际施工人 管理费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日,某涂料公司与丰都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5月31日,丰都某建筑公司与孙某根据前述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将案涉工程土建部分交给孙某施工,工程应交国家各种税费由孙某全额承担,由丰都某建筑公司从工程款中代扣,孙某向公司交工程总造价0.8%的管理费。2016年6月6日,某涂料公司与直接孙某签订《试车间建筑承包合同书》,约定将案涉工程交由孙某实际施工,合同金额255.1822万元。某涂料公司负担建筑安装发票的税费,孙某负担挂靠单位的管理费(总造价的0.8%)。2016年6月10日,孙某就涉案工程基础部分开始了实际施工,同年该涉案工程基础部分竣工。2017年7月20日,某涂料公司和孙某就工程进行结算。2019年3月18日,某涂料公司给丰都某建筑公司出具欠条,其中载明欠管理费3.52万元 (已支付14960元),以上款项于2019年6月底结算清结。案涉工程所有施工、竣工、验收等手续均是以施工单位丰都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办理,工程已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均是某涂料公司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丰都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欠条载明的内容,由某涂料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等。

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丰都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丰都某建筑公司作为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其与发包方某涂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并未实际按合同约定进行发包和施工,而是某涂料公司与孙某签订 《建筑承包合同书》,丰都某建筑公司又与孙某签订 《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因该建筑承包合同和内部承包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系无效合同。签订该合同后,仅孙某对案涉工程的基础部分进行了实际施工并以丰都某建筑公司名义验收合格,某涂料公司也按合同约定价款与孙某结算工程款并进行了支付。丰都某建筑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并未到现场来指导施工,也未安排项目经理现场管理施工,丰都某建筑公司仅作为名义上对外的施工人通过转包牟利收取管理费,故该管理费不应支持。

裁判要旨

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只是以其名义申办建设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未实际参与施工、参与工程管理的,其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出借资质的企业不是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收取管理费,其通过发包人扣留以图变相收取的方式,仍然不能获得支持。在出借资质的企业不能获取管理费的情况下,发包人扣留的管理费也应退还给实际施工人。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2项(本案适用的是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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