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收取工程保证金后不签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虚构虚假工程承包项目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后以需要预先支付保证金为由,骗取工程保证金120万元后携款潜逃。近日,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实施合同诈骗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xx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王某谎称在xx市xx区某地要修建工程,需要建筑施工队伍。在没有得到发包方业主的授权委托下,王某伪造了一份修建工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以发包方的身份与李某、和某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以需要预先支付保证金为由,收受李、和二人工程保证金120万元。后因无法如期开工而至实情败露后,李某携款逃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建筑律师提示:建筑工程承包方在签施工合同前,应仔细审核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等信息,查明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时,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书面合同、法人签字、银行账户等未经核实的信息就与其签施工合同,谨防上当受骗。

建设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往往以以各种理由不予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其中有的是客观原因资金或者各种手续问题,也有的就是为了骗取施工人的资金(虚构虚假工程合同,骗取质量保证金)。

【案例】现在大多发包方不是直接与施工人接触,不直接收取施工人的保证金。利用一个没有任何资金的中间人(自然人)与施工人签订转包的施工合同,施工人保证金打到。发包方的账户上,由发包方控制。一旦发包方没有工程、不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因素使工程不能按时建设,将保证金转移、挥霍、挪用或者其他情形不存在的情况下,施工人拿发包方建设单位没有办法,不是合同的相对人,看似无法从法律上向建设单位发包方主张返还保证金。建筑律师办理的案件中有一个中间人同时有六个施工人起诉他(共3000多万),要求返还工程保证金,4个法院先后保全了他在老家的一个农村的土房子。

对待这类案件,笔者有丰富的经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让幕后真正得到工程保证金的发包方交出来,不能用简单用民事诉讼要求中间人返还之诉返还工程保证金,应对从纪检委、监察委、检察院同时外加民事诉讼,才能追回工程保证金。即不按常规办法,要另辟蹊径,不占取人之兵。核查工程所有手续,查找相关部门人员的渎职问题,追究违法犯罪责任,使诈骗工程保证金的行为失去存在的根本基础。

如果收取保证金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依法追究其施工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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