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枉法裁判

发布时间:2020-06-17

2015年某8月9日,四川某某市的一个当事人打来电话说,他在贵州开发的房地产大约6000万的楼房全部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了。经过了解得知,新疆当地人民法院是受甘肃省xx中级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

案件基本情况,我的当事人在贵州某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了四川当地的一个老乡,由于工程款纠纷,承包工程的老乡在贵州当地,通过与当地法官串通,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工程所在地在贵州,根据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应当由工程所在地贵州某地法院管辖,但是甘肃某地的中院就枉法受理了案件。

受理案件后,在没有给我的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没有送达开庭通知,没有进行公告送达情况下,原告用自己的员工冒充被告,同法官违法编造了一个虚假的开通审理过程。当事人通过到法院沟通没有解决问题,通过一个副检察长也不行,无奈找到笔者。

笔者第一时间给贵州工程所在地受理委托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写了一封信,第二天执行法院就终止执行,把案件退回甘肃省某中院。笔者又去了贵州省某中院的同级检察院,第四天,中院依职权进行了再审,撤销案件,合议庭一个回了老家,另外两人调离了审判岗位。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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