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发布时间:2021-01-17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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