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x、女、1952年1月10日生、汉族、退休、现住乌兰浩特市罕山中xxxx号、联系电话1345139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地址:乌兰浩特市育才南路,市长: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乌兰浩特市育才南路,局长:xxx。
再审申请人xxxx与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拆迁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2行初40号行政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行终48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请求你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行终48号行政裁定书。
二、请求你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2行初40号行政裁定书。
三、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各个程序审理经过:
1、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行政拆迁纠纷一案由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立案受理。2017年8月23日开庭审理,2017年11月8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22行初25号行政裁定书,以上诉人领取补偿款时就知道其使用的45亩土地被征收的事实,而于2017年6月19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2年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由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用50元。
2、申请人不服判决于2017年11月9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2018年6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行终8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22行初2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xxxx。
3、2018年11月20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22行初40号重审行政裁定书,认定xxxx在2013年4月13日就知道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故驳回原告xxxx的起诉。
4、申请人不服重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行终4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法院(2019)内行终48号的错误问题;
1、内蒙古高院的发挥重审((2018)内行终89号)和二审程序((2019)内行终48号)都是一个主审法官,两次的事实没变、适用法律没变,结果却完全相反。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诉讼失效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审法院没有事实、理由、法律上来论证为什么推翻自己做出的裁定。二审法院不仅是认定事实的错误,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2、剥夺了申请人的二审权利。在一审法院没有对申请人的损失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违法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判,是典型的错误违反程序规定,同时也是违法法律规定。
三、一审法院(2018)内22行初40号行政裁定书的错误问题: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22行初40号重审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认为原告xxxx在2013年4月就知道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及条文注释: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文书,“作出行政行为”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二是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及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①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内容应为被申请人①针对上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应为被申请人①。事实上在申请人的房屋被拆至今从未收到过应由被上诉人①对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在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①也没有向法庭提供出“补偿决定书”,由此证明被申请人①对申请人房屋拆除的行政行为根本没有制作法律文书更谈不上依法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申请人至今不知道被申请人①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一款之规定,而应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3条、第65条的规定,所以申请人在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前提下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申请人强烈要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行终48号行政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2行初40号行政裁
定书,依法改判或者返回重审。我们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正义绝对不会缺席!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