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检察建议;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2003年。广西南宁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不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对当事人、律师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如果当事人、律师没有按要求进行,法院会以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律师的诉讼权利,但是法院可以不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导致当事人的权益遭受损失。

鉴于此情况,向法院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结果没有任何结果,无奈,笔者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纠正了法院的错误做法,恢复了正常的诉讼程序。

所谓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要求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履行职责的主张与意见。

在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某些违反法律规定但依法不能提起抗诉的错误,或者认为该民事诉讼案件反映出其他有关单位存在着管理制度隐患需要改进工作;

或者认为有关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尽管不构成犯罪,但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主张与意见,要求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与尊严,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提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

检察建议分为向人民法院的提出的检察建议和向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检察建议两种。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第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第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第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事后监督的方式由单纯的抗诉增加到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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