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发布时间:2020-12-29

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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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诉讼地位:

当事人

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送达地址:

收件人

电话

同意电子送达及电子送达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捺印:

年     月    日备考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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