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谈执行刑事制裁

发布时间:2020-12-22

移送侦查

执行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院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二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坏一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三暴力拒绝执行涉嫌犯罪的。

先予拘留

对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执行中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监督

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请人民法院予以监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
      可以提起自诉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或者不起诉,决定通知书的,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受材料,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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