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11-05
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案件
         承包方收到维修函件后,未及时恢复维修,要求并进行现场核查的,开发商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维修,造成现场情况改变,开发商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陈柏峰承担次要责任。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考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资格,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问题,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保修责任,施工方保修义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应因诉讼时效期间持续而免除。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项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项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项谁设计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预鉴定。关联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代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大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代证事实提供依据。可行性原则,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的事项。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事项进行鉴定,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举证质证确定争议向,在对争议性进行鉴定。工程质量百年大计,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如果对质量产生一可以申请鉴定。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