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专业建筑律师谈申请鉴定风险

发布时间:2020-07-28

【案例】北京专业建筑律师谈申请鉴定风险,北京建筑律师指出,鉴定同诉讼一样具备风险,因此要做好一切准备。

由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案件,是由社会中介机构运用其相应的专业知识,解决案件在审理/执行中所涉及的专业性技术问题,因此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

1、对外委托中,如出现不按规定时限交纳鉴定相关费用/不按规定按时提供检材资料,或提供的检材资料不充分,或提供的检材资料虚假等情形,将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相关条款的规定:中止或终结该案委托,其个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2、因申请方申请事项及范围不明确,申请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因申请鉴定事项无相关鉴定机构,亦无相关专业人员的,司法技术室将不予委托。

3、对外委托申请方要求撤销对外委托事项申请的,应承担为对外委托实际已发生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过程纠纷等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其鉴定受理时间及鉴定时间可能超过正常规定时限,多者可达1~2年,甚至更长,需鉴定申请人同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受理时间及鉴定时间约定会同,方可委托。

5、凡已经法院依法委托进行鉴定的案件,一般不再进行重新鉴定,确需进行重新鉴定的,须符合最高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并经相关审批程序才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6、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相关资质或相关专业人员的执业证书提出质疑,应当在对外委托启动前之日起、委托事项报告结论出具之日前提出,逾期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对外委托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后,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其他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其他客观引发的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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