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申诉再审申请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0-07-19
按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您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1、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超过六个月提出再审申请的;或者民事案件虽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案件虽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提出再审申请的;
2、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
3、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4、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5、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6、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7、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8、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其他依照有关法律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