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单价、总价合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调整

发布时间:2020-07-13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总价合同的风险计算方法;风险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包括,约定的价格波动调整幅度范围内的风险,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风险,施工管理不当带来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在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可以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或者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承包人在已经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高于,等于)基准价格的,对超过或者低于±_%时调整。

原告:广西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xx,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061959;

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xx,董事长。

【案情】2015年原告广西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广西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广西xx小区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广西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工程建设进展比较顺利,于2016年底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016年底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告广西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结算阶段。争议焦点是由于2015年下半年的主要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太大,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通过对比找到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笔者对合同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涉案合同是总价合同:对风险范围、风险计算方法、风险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约定不明。笔者认为价格波动超过了7%,应当对承包人进行补偿,法院采纳了笔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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