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无法使用车库 请求地产公司赔偿 法院:“交钥匙”即视为交付使用

发布时间:2020-07-03

因无法进入购买的地下车库,业主黄某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其构成违约,请求判令交付地下车库,并赔偿延期交付违约金。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7月,黄某与南通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小区地下车库订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黄某购买车库的门牌号、价格、面积等内容。同日,黄某一次性交纳了车库价款,开发公司出具收据一张。2019年1月,开发公司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书,载明了该车库的具体位置及面积,认为符合交付条件,请黄某和物业接洽并办理交房手续。后开发公司开具了车库发票,黄某办理了车库的产权登记。

后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矛盾,进入该小区地下车库的入口被封闭。黄某因无法使用购买的地下车库,遂将开发公司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公司交付地下车库,并赔偿延期交付违约金。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公司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黄某亦在入住通知书上签字,亦办理了车库房屋产权登记,因此开发公司已经完成了占有转移,故其要求开发公司交付车库并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经现场勘查发现,黄某目前无法正常使用车库,系因案涉车库的入口被卷帘门封闭,黄某可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权利。法院遂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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