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兴宾区:故意损坏司法拍卖房屋 拘留没商量!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来宾兴宾区:故意损坏司法拍卖房屋 拘留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3-02-22 11:21:21 | 来源:来宾法院微信公众号

2月17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故意破坏司法拍卖房屋的男子进行司法拘留。

兰某与江某、来宾市某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来宾市某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仅支付了小部分执行款,剩余的22.43万元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后,兴宾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并成交。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发生了:2月15日上午,当执行法警与买受人到该房屋进行交接时,发现房屋遭受多处不同程度的损毁。于是,执行干警立即找到被执行人调查情况。调查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曾某有重大嫌疑,经核实,确认该房屋的损毁确实为曾某所为。对此,执行干警对曾某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了严厉的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可是,曾某却不思悔改,拒不配合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兴宾区法院作出对其拘留15天的决定。因涉嫌故意毁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下一步,兴宾区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威严不容侵犯。一直以来,兴宾区法院为了有效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对于抱有侥幸心理、妨害法院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始终坚持“零容忍”,不断畅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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