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发布时间:2020-06-27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以上各省市住建部门都已发布文件,明确疫情期间工程计价调整的相关问题。在工期调整方面,各省市的政策相同: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 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各个省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解除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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