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疫情期间施工合同纠纷审理

发布时间:2020-06-27

关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产生的停工期间费用,以及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因疫情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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