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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06-27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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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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