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6-27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预期利润不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转包合同、非法分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让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就该条规定的字面意思理解,竣工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一个起算点,而权利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1.优先受偿权期限的性质。由于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他物权范畴,故可以参照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期限的法律性质来理解这一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应属于除斥期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2.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时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何为竣工?司法实践中,已完工程涉及竣工的概念主要有三处:一为提交竣工报告;二为竣工交付使用;三为竣工验收合格。笔者认为,《批复》第四条所规定的竣工应当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当然,在承包人已经按时提交竣工报告,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组织验收的情况下,竣工的概念则并不一定要局限于竣工验收合格,此时,或可认为承包人有权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到来时行使优先权。3.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当建设工程处于无法正常竣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就转化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批复》第三条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限定在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对于承包人的垫资款、预期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涵盖的工程债权范围则没有明确。1.垫资款。笔者认为,承包人垫付的资金如果已经实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则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2.预期利润。《批复》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实际支出的费用,预期利润并不属于施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范畴。三、转包合同、非法分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上述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批复》第四条所规定的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亦应适用于此类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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