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06-26

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评估应当另行确定评估机构。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