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不予执行

发布时间:2020-06-26


【不予执行的一般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申请的期限】当事人请求不子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截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的部分不予执行】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本规范第 950 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于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中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期间的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没有仲裁协议、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本规范第 950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本规范第 950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撤销与不予执行相同理由抗辩的禁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中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协议效力的抗辩】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本规范 950 条、第 770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仲裁调解书申请不予执行的禁止】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机构的配合】根据审查不子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人民法院在审查不于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钟裁机构。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香港、澳门仲裁裁决的审查处理】对涉外仲裁裁决、香港仲裁截决、澳门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申请,适用本规范第 70 条、第 71 条、第 811 条、第 810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处理】中请执行人中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伸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伸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

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相同理由抗辩的禁止】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债权文书的部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项,部分有本规范第 962 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于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审查后的救济途径】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其中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担保债务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中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于执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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