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申请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的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0-06-26

一、当事人追加、变更的法定原则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支持。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变更当事人。

二、申请执行人死亡、宣告失踪时的变更、追加:

作为申请执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者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申请执行人离婚时的变更、追加: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当支持。

四、申请执行人终止时的变更、追加: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五、申请执行人合并时的变更、追加: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申请执行人分立时的变更、追加:

作为申请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变更、追加和直接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八、涉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涉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追加和直接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公司、总行。每次变更前,均应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十、涉其他组织的变更、追加: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股东出资不足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二、股份抽逃出资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十三、瑕疵股权转让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十四、一人公司股东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五、公司未经清算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六、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注销、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七、第三人在被执行人注销时承诺承担责任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八、第三人无偿接受调拨、划转财产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九、重复承担责任的禁止: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二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变更的处理: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 ,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十一、变更、追加的申请与审查: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十二、变更、追加期间的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天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八四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十三、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承担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十四、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审查及复议期间的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自受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十五、变更、追加裁定的起诉:

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执行法院应当(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一人公司、公司未经清算)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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