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除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6-26

解除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xx经济开发区xx1377号;

代理人;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 曹敏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申请人: xx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经开区连云港街xxx号;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11)皖民二第32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1)绿民二第3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自有资产设备;111.800.000.00元,进行担保,具体见附表。

现因申请人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111.800.000.00元,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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