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懂工程鉴定律师重庆建筑律师曹敏//【案例】重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北京工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2011年,重庆某县因为一起由于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渎职案件,相关人员被双规。当事人的亲属委托笔者处理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笔者研究了所有的案卷,走访了所有涉及工程人员,并进行了现场勘察。研究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工程造价结算出了问题。我的当事人因为没有指控的事实。经过鉴定,澄清了事实。

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造价鉴定事项

1、查阅案卷。

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

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2、收集证据。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律师;要想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律师必须要全过程监督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不能等到鉴定结果出来,那就晚了。

监督包括;

1、是否进行了工程实地勘察,勘察的过程是否客观,充分;

2、鉴定材料是否充分、齐全,鉴定材料的取舍是否是鉴定人员的主观臆断所为;鉴定人员是否懂工程、懂技术、懂法律;

3、鉴定过程是否科学、合法。

代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律师必须是以前搞过鉴定的工程专家,否则是不能找出鉴定人的问题的。专业律师如果没有搞过专业,称不上专业律师,只能是普通律师而已。如果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不是医生出身,不懂医学,能找到医生的医疗过错吗?

常言道”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不能不懂装懂,那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当儿戏。

因当事人主观原因未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可以从该证据的重要性、主观恶意大小和未提交该证据造成损失的角度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如果采纳,则可以殉节或罚款。

鉴定意见都与案件事实有关,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但是,鉴定意见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的记录或描述,而是鉴定人员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意见。

其他证据进就一个方面或者几个方面作证,通常不可能有结论性意见,这也是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及勘验检查笔录的重要区别,证人讲的是自己以看、听等方式感知的案件事实,勘查检验人员记录的是自己观察到的案件事实,而鉴定人提供的是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意见。

对于鉴定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对于鉴定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在对与错、真与假、是与非问题上应当作出明确表态。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别或者判断,只限于就应查明的案件事实身。而不直接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于法律问题的评价,应有法官进行,不属于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必须是在相关科学领域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在某个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专门知识,能够解答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具有相关领域的鉴定资格的人,是官方鉴定机构的人,或是经司法部门批准建立的非官方鉴定机构中的专业人员。

实践中鉴定的依据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具体到司法鉴定中,就是必须遵循从约原则。

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弈方式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或者公允价格。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或者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二种情形:《解释》第16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根据该规定,在司法鉴定中,只有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条件,或者价格条件约定不明,同时又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才可以套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三种情形:黑白合同按白合同结算的问题,《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将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在实践中,往往会有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生纠纷委托鉴定时,发包方主张按黑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结算依据,承包方主张按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实践中,尽管双方当事人也确实是按黑合同在履行,但是一旦发生结算纠纷,依照该《解释》规定,只要该工程是经过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在确定结算或者鉴定依据时,就应当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也就是该规定所说的白合同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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