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什么是预付款、进度款、履约保证金、质保金?

发布时间:2020-06-25

 【案例】什么是预付款、进度款、履约保证金、质保金?

一、预付款;又称备料款,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表明该工程已经进入实质性启动。

二、进度款;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月或者按工程形象进度、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并通常按工程总价一定比例支付的各项工程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为了防止承包人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而要求承包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并在合同履行完毕或者依法解除后予以退换的款项。履行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保质、保量的完成履行合同的义务,额度通常为合同价的10%。

四、质保金;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质量保修金,另一种是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担保所承建工程日后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而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修理费用的资金,一般约定合同总价的5%左右。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给发包人的,用于担保施工质量的资金。

2009年9月10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xx建筑公司通过招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将其公司大楼工程包工包料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2009年10月1日开工,2010年9月30日竣工,合同固定总价为1600万元,开工前支付工程预付款300万元,其后工程按进度付款;完成基础付10%,完成1-3层付10%,完成3-6层付20%,主体封闭付1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预留工程总价5%作为工程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并且如期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如期结清剩余工程款500万元。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结清工程尾款。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尾款,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由于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420万元。预留了80万的质量保修金。原告放弃索要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对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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